凌華科技公告115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限制案
AI 摘要(NQ 加工版)
凌華科技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限制,允許友達光電代表人等從事同業業務。此舉反映法人股東間合作彈性,對財務無重大影響。
AI 分析
常見問題
- Q: 凌華科技為何允許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 A: 根據公司法第209條,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為維持與法人股東友達光電的合作關係,允許其代表人於任職期間從事與凌華業務類似的活動。
- Q: 哪些董事被允許競業?
- A: 法人董事友達光電,及其代表人柯富仁、吳宜芳,以及獨立董事曾志光,皆獲准於任職期間從事與凌華相同或類似業務。
- Q: 這些競業行為是否涉及中國大陸事業?
- A: 是,柯富仁擔任友達光電在昆山、蘇州、上海、廈門等陸資企業董事;吳宜芳則擔任黑龍江天樂達智能顯示科技董事。
- Q: 此舉對凌華財務有何影響?
- A: 公司表示,此競業許可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運作無重大影響。
- Q: 獨立董事曾志光也從事競業嗎?
- A: 公告僅說明許可其競業行為,但未揭露其具體擔任職務或投資情形,僅列為許可範圍內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