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涉偷拍案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受害女子質疑官方官官相護並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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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一名女性報案人指控高雄凃姓員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非法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然而此案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與該員警其他六件已起訴的案件形成對比。該名女性今日在時代力量黨主席陪同下出面,指控警方未第一時間扣押證物手機,形同官官相護、助其滅證,並已委由律師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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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Q: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在民國115年5月19日針對凃姓員警涉嫌非法拍攝一案,對社會大眾與媒體作出了什麼樣的懲處與後續處理宣告?
- A: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表示已斷然淘汰涉案的凃姓員警,並將從嚴追究相關主官管人員的考核監督責任,同時指派專人持續關懷被害人並提供一切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 Q: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在民國115年5月19日陪同受害者Y女召開記者會時,針對凃姓員警案揭露了多少名受害女性的起訴與不起訴狀況?
- A: 王婉諭與Y女指出,涉案的凃姓員警非法拍攝報案女性身體隱私,目前已有六名受害女性的案件被正式起訴,但仍有一名受害女子因警方未及時扣押證據導致罪證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
- Q: 受害者Y女在報案當天,涉案的凃姓員警是以什麼理由將飯店房間鎖上,並要求Y女脫掉外套接受拍攝檢查?
- A: 涉案的凃姓員警當時進入房間後,以避免影響其他房客為由將房門鎖上,隨後又以公務偵查為名目,要求僅穿著背心短褲的Y女舉高雙手,並擺出躺臥、趴臥等姿勢接受儀器拍攝。
- Q: 受害者Y女質疑承辦警方與檢調單位官官相護的具體理由為何?其委託律師採取了什麼法律行動?
- A: Y女質疑警方未在第一時間扣留涉案凃姓員警的隨身手機及三C設備,導致凃姓員警有機會刪除拍攝影像,因此已透過委任律師向相關單位正式聲請再議以維護權益。
- Q: 涉案的凃姓員警在進行拍攝後,於案件筆錄中編寫了哪些與事實不符或令受害者質疑的爭議內容?
- A: 涉案的凃姓員警並未詳細詢問事發過程,卻在筆錄中特別編寫了受害者Y女情緒不穩定,以及Y女與友人交往過程等與本案非法偷拍無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