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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盜租國有眷地牟利千萬元 判刑15年定讞

NQ 評分 80/100

AI 摘要(NQ 加工版)

前陸軍軍官因利用職務之便盜租國有地牟利逾千萬元,遭最高法院判刑15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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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中華民國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前軍官李振育私自出租國有眷地,總共詐取了多少金額的財物?
A: 陸軍第六軍團前軍官李振育於民國106年至109年間私自出租國有眷地,總共向多家廠商詐取了高達1003萬餘元的財物。
Q: 前陸軍上尉工程官李振育涉嫌貪污案,在第一審及第二審分別獲得了什麼樣的判決結果?
A: 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判處李振育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Q: 前軍官李振育在民國109年遭到軍方撤職後逃往何處,並於何時被遣返回台灣接受審判?
A: 李振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遭撤職後於同年3月8日出境逃往菲律賓,直到民國114年3月才被遣返回台灣並裁定羈押。
Q: 陸軍第六軍團前軍官李振育在擔任職務期間,是利用什麼樣的具體手段來偽造土地租賃文書?
A: 李振育利用職務機會,偽刻了六軍團主計處主參官以及六軍團主計處預財官的職名章,以此偽造文書私自將國有眷地租予廠商。
Q: 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針對前軍官李振育貪污案做出了什麼樣的最終審判結果?
A: 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且量刑妥適,裁定駁回上訴,判處李振育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