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 合格護理機構評鑑時效4年改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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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重點包括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效期從4年改為6年,至於評鑑不合格護理機構,再次接受評鑑合格後,有效期間自1至3年,修正為1至5年。
衛福部預告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重點包括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效期從4年改為6年,至於評鑑不合格護理機構,再次接受評鑑合格後,有效期間自1至3年,修正為1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