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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籲科技監控通報納家暴受虐者 掌握加害者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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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針對竹北虐童案,監察院指出司法移審程序有漏洞,並建議將家暴或受虐被害人納入科技監控通報對象,以利掌握加害者行蹤,保護被害人安全。

尚無 AI 分析資料。

常見問題

Q: 監察委員葉大華與王美玉在民國115年4月16日針對哪一起重大家暴虐童案發表了調查報告?
A: 監察委員葉大華與王美玉針對新竹縣竹北市健身房負責人葉展皓涉嫌長期虐待兒童,且於交保後棄保潛逃至柬埔寨的案件發表了調查報告。
Q: 新竹地方檢察署是在什麼時間點起訴葉展皓等三名涉嫌不當對待幼童的被告?
A: 新竹地方檢察署是在民國114年2月正式起訴涉嫌虐待幼童的健身教練葉展皓等三名被告。
Q: 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新竹地方法院在辦理移審程序時存在什麼樣的制度性漏洞?
A: 新竹地方法院在移審程序中未通知檢察官蒞庭,亦未將交保等具保處分送達檢察官,導致檢察官無法對此裁定提出準抗告。
Q: 司法院為了改善法院裁定送達的實務作業在民國114年採取了什麼樣的輔助措施?
A: 司法院於民國114年陸續函文檢送「法院裁定通知函範例」給各級法院及法務部參酌,但該範例對法官並無法律上的實質拘束力。
Q: 監察委員針對現行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的運作模式提出了哪些具體的改善建議?
A: 監察委員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增購軟硬體系統並建立雙向通報機制,讓家暴或受虐被害人能即時掌握受監控加害者之位置與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