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吸毒男隨機傷人案 一審判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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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邱明治因吸食安非他命後在公共場所隨機傷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9年。他曾因殺人未遂服刑,出獄不到7個月再次犯案,持菜刀刺傷國小女童及林姓男子,造成3人受傷。法院認定其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未達顯著減低程度,不適用減刑規定。此案引發社會恐慌,法院考量其前科及犯案情節,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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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Q: 邱明治為何被判刑?
- A: 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後,在公共場所持菜刀隨機刺傷國小女童及路人,造成3人受傷。
- Q: 邱明治被判處多少年有期徒刑?
- A: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