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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吸收共諜未遂 判5年4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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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在役期間被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收受美元與人民幣,並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為中共創造接觸機會。他曾邀約王姓軍官和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但部分未遂。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和國家安全法,改判孔繁嘉5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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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孔繁嘉被判刑的原因是什麼?
A: 孔繁嘉因在役期間被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收受賄賂並意圖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雖未遂,但仍被判處貪污收賄罪和國家安全法相關罪名。
Q: 孔繁嘉最終被判處多少刑期?
A: 孔繁嘉最終被判處5年4月徒刑,此判決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