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依法審議大同醫護申訴案,黃國昌所言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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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大同医護の資安院調達案件を巡り、黄国昌氏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会の見解が対立。工程会は適法な判断であることを強調。
尚無 AI 分析資料。
常見問題
- Q: 工程會撤銷停權處分的理由為何?
- A: 考量廠商在大同醫護案中已採取補救措施,包含交付新品及提供延長保固,申訴會綜合評估後認定該違規情節未達「情節重大」標準,故撤銷停權處分。
- Q: 為何不針對設備來源是否為中國製品進行審議?
- A: 依據採購法審議原則,申訴會僅能針對行政機關原處分之理由進行審查。中國製品疑義並未納入資安院原始的停權理由中,因此非屬本次申訴會判斷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