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沈佩瑤 台北25日電)避免重演缺藥困境,衛福部食藥署預告必要藥品申報及通報辦法等2項相關草案,要求必要藥品清單中品項,依缺藥風險高低,須定期申報庫存量、製造量、輸入與供應規劃等資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6月22日預告廢止「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同時預告訂定「必要藥品申報及通報辦法」及「藥品短缺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草案。 根據預告內容,預告期2個月(6月22日至8月22日)以蒐整各界意見,後續將依程序辦理公告作業,預計年底前完成公告,明年正式施行 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黃玫甄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解釋,藥事法在今年3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配合廢止原本的授權法條,並訂定新的授權法規,包含修正該法第27條之2及增訂第27條之3。 黃玫甄說,配合母法修正,食藥署廢止舊有辦法,並公告兩項新子法,將原本僅在「發生短缺時」的通報機制,進一步納入「定期申報」規定。 黃玫甄指出,過去規定廠商須在預知藥品短缺前6個月(或不可抗力因素下30天內)進行通報,屬被動預警,新制則要求「必要藥品」無論有無短缺,皆須定期申報供應情形。 針對定期申報的頻率,食藥署規劃採「風險分級」管理。黃玫甄說明,若藥品過去曾有短缺紀錄,或經評估需密切監視者,申報頻率將提高至「每季」一次,內容涵蓋庫存量、製造量、輸入量及未來的供應規劃;若過往供應紀錄穩定者,則維持「每年」申報一次。 至於適用對象,黃玫甄表示,仍以「必要藥品」清單為主,根據去年公告的最新名單,現行共有584項藥品納入監測,未來希望透過新制,更精準掌握國內必要藥品的儲備與供需規劃,避免缺藥危機。 食藥署指出,藥商未依藥事法第27條之2第1項規定申報或申報內容不實,或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期限通報者,其罰則按藥事法第96條之1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陳清芳)1150625 選擇與事實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贊助,都是守護新聞自由的力量 下載中央社「一手新聞」APP,即時掌握最新消息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