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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Key facts

  • 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 Source: CNA
  • Date: Thu Jun 18 2026 14:34: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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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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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Thu Jun 18 2026 14:34: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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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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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Jun 18 2026 14:34: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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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What are the key facts in this article?
A: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Q: What is the direct answer?
A: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Q: What is the source and date?
A: Source: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6180145.aspx | Date: Thu Jun 18 2026 14:34: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