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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虛擬資產專法 強化監理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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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VASP納入許可制,明確定義穩定幣並要求十足準備資產,對詐欺操縱行為訂有刑事罰則。

AI 分析

常見問題

Q: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主要規範哪些內容?
A: 草案主要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並明確定義穩定幣,要求發行人須設置並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與自有財產分離。同時對詐欺、操縱等市場不公正行為訂有刑事罰則。
Q: 穩定幣發行人在台灣發行穩定幣須符合哪些條件?
A: 穩定幣發行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須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並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繳存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Q: 違反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規定的罰則為何?
A: 對於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中的虛偽、詐欺、隱匿或操縱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Q: 現有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在法案通過後有多少緩衝期?
A: 法案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VASP,應在法案施行後1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21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Q: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內容為何?
A: 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此法通過1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以提供使用者更多元市場服務並健全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