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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銘電】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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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晟銘電於115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長林木和之競業禁止限制,允許其於任期內經營同業公司。此舉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屬合規治理行為。

AI 分析

常見問題

Q: 晟銘電為何解除董事長林木和的競業禁止限制?
A: 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因林木和董事長所投資或經營之企業與本公司業務重疊度可控,且決議符合公司法第209條規定。
Q: 林木和董事長目前擔任哪些大陸地區事業的職務?
A: 林木和擔任東莞成銘電子有限公司與晟銘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兩者皆從事電腦及伺服器機殼的生產銷售。
Q: 此次競業禁止解除是否影響晟銘電財務?
A: 根據公告內容,此舉對本公司財務與業務運作無任何影響。
Q: 林木和是否有對大陸地區事業進行投資?
A: 公告明確指出,林木和董事長並未對該等大陸地區事業進行投資,無持股或金額揭露。
Q: 本次股東會決議的法律依據為何?
A: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出席股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並以過半數表決權同意通過此項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