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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特】公告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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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懷特公司於115年股東常會決議,允許多名董事及其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從事與本公司類似業務之競業行為,對財務無影響,屬企業治理常規調整。

AI 分析

常見問題

Q: 懷特公司為何允許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A: 根據公司法第209條,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董事在特定條件下可獲准從事競業行為,以利集團整體營運彈性。
Q: 哪些董事被允許從事競業?
A: 包含美吾華、力領投資、華蔚等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以及兩位獨立董事賴杉桂與鄭建新。
Q: 競業行為是否涉及中國大陸事業?
A: 是,李伊俐與賴育儒於美吾髮化妝品(上海)有限公司擔任董事與負責人,營業項目為化妝品批發。
Q: 此決議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A: 公司明確表示此競業許可對財務與業務運作無任何影響。
Q: 競業許可的期間為何?
A: 許可期間為該等董事於本公司任職期間,屆時將依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