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欣電】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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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Q: 同欣電股份有限公司於何時何地通過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A: 同欣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04月14日由董事會作出決議,決議內容規定在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具體發行日期由公司董事長授權決定。
- Q: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量為多少單位,且每單位可認購多少股份?
- A: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量為8,000,000單位,每單位憑證賦予持有人認購1股普通股的權利,故總計可認購之新股數亦為8,000,000股。
- Q: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購價格是如何計算的?
- A: 認購價格設定不得低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之60%,亦即持有人必須以不低於當日收盤價的六成價格認購相對應之股份。
- Q: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存續期間與每年度可行使的比例如何安排?
- A: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算六年存續,持有人於滿二年後方可開始行使權利,行使比例依年度累計分別為:滿二年時可行使20%,滿三年時可行使40%,滿四年時可行使70%,滿五年時可行使100%。
- Q: 若員工離職、退休或死亡,員工認股權憑證將如何處理?
- A: 自願離職或資遣之員工,已具行使權的憑證可於離職生效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或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未具行使權之憑證於離職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解僱員工之已授予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退休員工於憑證存續期間內依同樣比例行使,未具行使權之憑證於退休當日即放棄。若認股權人死亡,已具行使權之憑證其繼承人需於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仍須遵守上述行使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