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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華】公告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NQ 評分 79/100
N1 內容完整性 9

AI 摘要(NQ 加工版)

凌華科技股東會通過解除友達光電代表人及獨立董事競業限制案,允許其於任職期間參與同業,對財務無重大影響。此舉反映法人股東治理彈性需求。

AI 分析

常見問題

Q: 凌華科技為何解除董事競業行為限制?
A: 為尊重法人股東友達光電之企業治理安排,並符合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競業限制。
Q: 哪些董事獲得競業行為許可?
A: 法人董事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富仁、吳宜芳,以及獨立董事曾志光。
Q: 允許的競業範圍是什麼?
A: 允許於任職期間參與與凌華科技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包含在大陸地區相關事業擔任職務。
Q: 大陸地區事業有哪些?
A: 包含友達光電(昆山)、(蘇州)、(上海)、(廈門)公司及黑龍江天樂達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
Q: 此決議對凌華財務有影響嗎?
A: 公司表示此競業許可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且相關董事未對大陸事業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