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弘電】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競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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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NQ 加工版)
亞弘電股東會決議允許黃晉益、許文鼎等董事於任職期間從事與本公司類似業務之競業行為,包含在大陸地區擔任職務,對財務無影響。
AI 分析
常見問題
- Q: 為何允許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 A: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可許可,前提是能避免利益衝突。
- Q: 哪些董事被允許?
- A: 黃晉益、許文鼎、許瑞?、黃煒伯等董事獲准於任職期間從事競業。
- Q: 是否涉及大陸事業?
- A: 是,三人於亞弘(東莞)電器有限公司擔任法人代表董事或董事長。
- Q: 對本公司財務有影響嗎?
- A: 公司表示此行為對財務與業務運作完全無影響。
- Q: 未來有無投資計畫?
- A: 目前未揭露任何新的投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