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交易委员会推动的「物流特殊指定」修订草案中,提出了一项方针:过去被排除在规范之外的「收货方」,将作为新的违规主体被纳入规范对象。 通过这次修法,托运企业的下单实务──对物流公司的指示、合约条件、营运实际状况──其本身都将被纳入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 这次修法是一个转捩点,规范的重心将从「运输公司的问题」转移到「托运企业的责任」。 专门从事物流法务的行政书士法人运输交通法务中心(大阪市北区・代表 楠本浩一),针对本修订草案提出了公众意见,并同时开始提供「物流下包法风险诊断」,以可视化呈现托运企业的违法风险。 修法后,过去未被视为问题的下单惯例,可能会成为行政指导与纠正的对象。特别是,如果继续以传统惯例为前提进行下单与营运,修法后可能会面临意想不到的指控。 1.会改变什么 新设收货方规范的意义 在现行的物流特殊指定中,与物流公司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发货方」被视为主要的规范对象。 在本次的修订草案中,正研议将作为货物送达目的地的「收货方」,也纳入作为违规主体应负的责任范围。 收货方指示长时间等待卸货、强加验货工作、无偿要求附加业务──。 这些行为在现场每天都在发生。 这次修法是首次正面填补这个「规范空白地带」的行动。 这些行为过去被当作「现场营运的范围」来处理,但在修法后,可能会被评定为违法行为。 2.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公众意见 针对制度设计的有效性提出2点意见 本法人代表楠本浩一针对本修订草案提出了公众意见。意见的重点为以下两点: (1)排除「直接指示」──修订草案最大的漏洞 在修订草案中,收货方的行为只有在「通过发货方让运输业者运行行为时」才会受到规范。然而,在实际的物流现场中,大多是收货方的负责人或委托的仓库公司,不通过发货方或主承包商,直接向运输业者或司机下达指示。尽管这种直接指示才是造成现场负担的内核,但在条文上却可能成为规范的例外,令人担忧会与实务产生脱节。 (2)报复措施与运行机制的缺陷 修订草案的举报制度,其结构是由发货方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但对发货方而言,收货方是「客户」,举报意味着破坏交易关系。结果举报不会成为合理的选择,违规行为将被放任。此外,收货方的要求大多以口头进行,举证极度困难。 如果不创建运输业者或司机的匿名申诉机制,以及收货方的指示纪录保存义务等运行机制,条文将无法发挥作用。 本法人作为精通物流领域适法(旧下包法)实务的专家,提出意见的目的是希望能将制度设计成「能落实到现场的形式」。 3.为什么对托运企业是个问题 看物流治理的4层模型,问题的本质就会很清楚 关于物流的违法行为,往往被当作「现场的问题」来处理。然而实际上,违规的原因并不在现场,而是在其上层结构。 本法人将物流视为以下的「4层结构」: ・ 第1层:下单结构──谁、订购什么、如何订购 ・ 第2层:合约治理──合约与营运是否一致 ・ 第3层:物流营运──现场发生了什么事 ・ 第4层:法律制度──适法、物流特殊指定、反垄断法等 重点在于,违规一定发生在第1层或第2层。等待卸货或附加作业的问题,充其量只是结果。换句话说,现场发生的问题是「结果」,原因在于下单与合约的设计。 许多企业试图仅通过现场改善(第3层)来应对,但这样无法消除违规的结构。必须回溯到第1层、第2层来重新审视设计。 下单结构本身成为「违规的原因」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将进入一个不仅是个别交易行为,连托运企业的「下单结构」本身都会被追究的时代。 在许多托运企业中,物流业务的外包选择、合约条件的设计、到现场的指挥系统,都是由不同的部门和负责人分开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