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115/05/26。2. 事实发生主体:台新银行。3. 发生缘由:违反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及第129条第7款。4. 处理过程:金管会办理114年一般业务检查,认定台新银行未完善创建及未确实运行内部控制制度。5. 处分情形:核处新台币1400万元罚锾,并停止受理新客户办理高资产客户金融商品及服务,及高雄资产管理专区试办业务1个月,经金管会认可改善情形后始得重新办理。6. 改善情形:已采行相关改善措施,后续将进行检讨以确保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