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日期: 115年5月25日 公司代号: 4906 公司名称: 正文 主旨: 115年股东常会同意解除董事竞业禁止案 1. 股东会决议日: 115/05/25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陈鸿文 / 正文科技(股)公司董事长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任职本公司董事之职务期间。 5. 决议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条):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为 237,687,616 权;赞成 208,670,868 权 (占总出席权数 87.79%),反对 1,702,321 权,无效 0 权,弃权及未投票 27,314,427 权。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 不适用。 7-9. 大陆地区事业详情: 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无。 11. 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