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2。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张峰旗-董事、潘建维-独立董事。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有投资其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并担任董事之行为。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之期间。5.决议情形: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竞业禁止。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