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日期: 115年05月20日 公司代号: 1773 公司名称: 胜一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5年股东常会通过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竞业行为之限制案 1. 股东会决议日: 115/05/20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董事/宁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孙静源 董事/宁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孙启智 董事/宁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孙启发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投资或经营其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并担任董事或经理人之行为。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任职于本公司董事职务期间。 5. 决议情形: 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案照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属大陆地区事业者: 孙静源、孙启智、孙启发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张家港越洋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董事) 上海联胜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豪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张家港越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永圩村 上海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颐路镇上川路1395号 上海豪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金瓯路89号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张家港越洋实业有限公司-化工产品装卸、保存、制造及销售 上海联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聚氧化乙烯及销售、仓储服务 上海豪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聚氧化乙烯、催化剂及售后服务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无。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