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表日期: 1150516 发言日期: 1150515 发言时间: 165246 公司代号: 1435 公司名称: 中福 主旨: 本公司115年第一季财报经会计师出具无法作成结论之核阅报告 符合条款: 第30款 事实发生日: 1150515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05/15 2.会计师查核意见全文: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公鉴: 前 言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3月31日之资产负债表,暨民国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汇总),本会计师无法对财务报告做成结论,由于无法做成结论之基础段所述之可能影响重大且广泛,本会计师无法完成核阅进程以作为表示核阅结论之基础。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年3月31日之资产负债表,暨民国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汇总),业经本会计师核阅竣事。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发布生效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期中财务报导」编制允当表达之财务报表系管理阶层之责任,本会计师之责任系依据核阅结果对财务报表作成结论。 范 围 除民国115及114年第一季无法作成结论及保留结论之基础段所述者外,本会计师系依照核阅准则2410号「财务报表之核阅」运行 核阅工作。核阅财务报表时所运行之进程包括查找(主要向负责财务与会计事务之人员查找)、分析性进程及其他核阅进程。核阅工作之范围明显小于查核工作之范围,因此本会计师可能无法察觉所有可借由查核工作辨认之重大事项,故无法表示查核意见。 民国115年第1季无法作成结论之基础 如财务报告附注六(七)所述,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投资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额为新台币170,654 仟元,暨民国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认列之份额为新台币0仟元,因本会计师未能接触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第1季之财务信息,致本会计师无法运行核阅进程并判断是否对该等金额、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做出必要调整。 民国114年第1季保留结论之基础 如财务报告附注六(七)所述,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年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投资金额为283,500仟元,暨民国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为(1,561)仟元,系以该被投资公司同期间未经会计师核阅之财务报表为依据。另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所揭露前述被投资公司相关信息亦未经会计师核阅。 无法作成结论及保留结论 由于民国 115 年第 1 季无法作成结论之基础段所述事项之重大性,本会计师无法取得足够及适切之核阅证据,故无法对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第1季财务报告作成结论。 依本会计师核阅结果,除民国114年第1季保留结论之基础段所述采用权益法之被投资公司之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倘经会计师核阅,对民国114年第1季之财务报告可能有调整之影响外,并未发现上开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发布生效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期中财务报导」编制,致无法允当表达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年3月31日之财务状况,暨民国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之情事。 3.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冠恒?合会计师事务所 4.签证会计师姓名及核准签证文号1:张进德/(079)台财证(一)第00351号函 5.签证会计师姓名及核准签证文号2:朱淑梅/金管会证字第8492号函 6.会计师查核(核阅)报告日:115/05/15 7.因应措施: 本公司未能于115年05月15日董事会通过第一季财报前,取得投资公司即福兴投资(股)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合法合规财报,致本公司签证会计师缺乏足够及适切之查核证据而无法对采权益法评价之投资及其他相关投资损益之金额进行判断,并出具无法作成结论之核阅报告。嗣本公司将继续向福兴投资(股)公司追索其114年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之合法合规财报,待本公司取得后将续请签证会计师运行查核并提出更新查核意见。 8.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