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 Holdings, Inc.(总公司:东京都港区,代表取缔役会长兼社长:田中良和,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STRIVE, Inc.(以下简称「STRIVE社」),发生了代表取缔役之不当行为。经内部调查及外部律师进行法律评估后,认定其涉及可能需负刑事责任之重大合规违规行为,故特此公告,已将下列 2 名代表取缔役予以解任。 记 1. 异动概要 姓名 异动前 异动后 处分内容 异动日 天野 雄介 STRIVE, Inc. 代表取缔役社长 - 解任 2026年3月30日 堤 达生 STRIVE, Inc. 代表取缔役 - 解任 2026年3月30日 2. 解任理由 基于后述 3. 之经过,本公司认定其存在以下不当行为及合规违规事项。 (1) 以虚假内容进行不当登记申请 2026年1月,发现天野雄介先生(以下简称「天野先生」)及堤达生先生(以下简称「堤先生」)向法务局申请变更登记,内容为两人于2025年12月31日辞任 STRIVE 社取缔役。本公司认为该登记申请系以不实的辞任书作为附件进行,经外部律师进行法律评估后,获得该登记申请可能构成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未遂罪(刑法第157条第1项、第3项)之意见。 此外,该登记申请虽系由 STRIVE 社员工受天野先生指示,以天野先生名义进行,但由于已辞任之取缔役本无权进行登记申请,随后该名受天野先生指示之 STRIVE 社员工已撤回该登记申请。 (2) 全面违反决策进程 上述(1)之登记申请,其内容与 STRIVE 社取缔役会讨论之内容不同,且系在未取得 STRIVE 社其他取缔役及本公司同意之情况下擅自进行,本公司认定此为身为上市公司集团所无法容忍之重大合规违规行为。 (3) 牵连员工之不当行为 上述各项不当行为,系天野先生等人滥用代表取缔役职位,对 1 名 STRIVE 社员工下达不当指示所致。该名员工在未向本公司及天野先生等人以外之 STRIVE 社取缔役适当请示之情况下,参与了天野先生等人的不当行为,经该公司惩戒委员会审议后,已于今日受到惩戒处分。为达自身目的而使部下不当参与并导致其受到严厉处分之行为,极其自私且恶劣,身为上市公司集团之经营高层,此举断不可容忍。 (4) 违反与本公司及 STRIVE 社之契约义务 天野先生及堤先生在与本公司及 STRIVE 社签署之备忘录中,负有辞任 STRIVE 社取缔役时之事前通知义务,然本案已违反该义务,本公司亦认定此为身为上市公司集团所无法容忍之重大合规违规行为。 3. 经过 2025年12月23日,天野先生及堤先生向本公司及 STRIVE 社提交辞任书,表示将于同月31日辞任 STRIVE 社代表取缔役及取缔役,并预备性地表示将于2026年3月31日辞任 STRIVE 社代表取缔役及取缔役。 然而,根据本公司、STRIVE 社、天野先生及堤先生另行签署之备忘录,天野先生及堤先生若要辞任 STRIVE 社代表取缔役及取缔役,必须于离职日 3 个月前进行通知,因此本公司无意承认其于2025年12月31日辞任,并已立即传达此意旨,故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之辞任意思表示并未产生效力。 尽管如此,天野先生及堤先生在未经 STRIVE 社取缔役会决议等进程,亦未遵循本公司集团决策权限规定所定之核准进程下,于2026年1月19日指示 STRIVE 社员工,以「代表取缔役天野雄介」名义进行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于2025年12月31日辞任 STRIVE 社取缔役之变更登记申请(以下简称「本案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26年2月12日撤回本案变更登记申请(以下简称「本案撤回」)。 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于本案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附之两人辞任书,内容为于2025年12月31日当日即刻辞任 STRIVE 社代表取缔役及取缔役,该辞任书与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公司及 STRIVE 社提交之辞任书内容不同。本公司并未认知到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于本案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附该辞任书之存在,且参照上述经过及2025年12月23日向本公司及 STRIVE 社提交之辞任书内容,本公司认为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于本案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附之该辞任书,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客观上根本不存在。 基于上述,本公司及 STRIVE 社认为,天野先生及堤先生从进行本案变更登记申请到本案撤回之一连串行为,系以不实之辞任书作为附件进行登记申请,属于可能需负刑事责任之行为。此外,这些行为系在未经 STRIVE 社其他取缔役及本公司同意下进行,且违反了与本公司及 STRIVE 社之上述备忘录,从公司治理之观点来看,亦存在重大合规违规行为。 此前,本公司及 STRIVE 社考量到 STRIVE 社通过 STRIVE Ⅲ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营运 STRIVE Ⅲ 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并通过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