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26日电。詹姓男子去年9月间驾车行驶阿里山公路36.7公里处,因撞击落石造成车损严重,向养护机关声请国赔;嘉义地方法院认为机关在边坡落石及通行安全维护已有具体作为,因此驳回声请;全案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詹男去年9月20日晚上8时许驾车行驶于阿里山公路36.7公里处时,因地面落石散落于道路中央,无法闪避且无任何警示标志,造成车辆撞击落石受损严重,修复费用新台币17万8700元,詹男对公路养护的公路局云嘉南区养护工程分局声请国赔。 嘉院说,事故路段速限30公里,经承办法官勘验詹男车辆装设的行车纪录器影像显示等方式换算,詹男当时实际车速落在时速50公里,已超速,若依速限内行驶并小心慢行注意前方路况,应可避免危险发生。 嘉院表示,云嘉南区养护工程分局就事故路段的边坡落石及通行安全维护已有例行性巡查,以及假日加强巡查的预防落石危害具体作为,难以认为在路段设置及管理有所欠缺,因此,詹男请求养护机关给付车辆修复费用的国赔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