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NONO(陈宣裕)涉嫌性侵猥亵6人案,一审判刑2年6月,二审于4月底仍维持2年6月徒刑。对此,台湾高等检察署今天表示,经研议后,决定就不告有罪及无罪的部分均不上诉,以利判决早日确定运行。 台湾高检署说明,关于陈宣裕案中,部分告诉人经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的部分,检方认为不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可上诉至第三审法院的理由,因此决定不再提起上诉。 此外,陈宣裕所犯的强制性交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并无违误或不当为由,驳回检察官的上诉。检方研议后也认为,二审判决理由难认有何违背法令之处,因此这部分也不再上诉,希望让判决早日确定以利运行。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二审判决后,检方虽不上诉,但被告仍有上诉权。若被告提起上诉,案件将交由第三审法院审理;若被告不上诉,本案判决即告确定。 全案起于民国112年的台湾「MeToo运动」,一名女子通过脸书指控遭NONO伸出狼爪,后续引发多人提告。事件多发生在10多年前,被害人指称NONO利用其身形优势进行侵犯。NONO当时通过脸书表示,即刻起停止演艺工作,诚心深刻反省。 士林地检署侦查终结后起诉指出,NONO利用艺人知名度及工作机会结识多名被害人,先后于民国97年、99年、100年、102年间,在住处、饭店、车上等地,以工作邀约、录像顺道搭载、共进宵夜等理由与被害人独处,进而涉犯妨害性自主罪。 检方认定NONO对6名女子犯罪,涉犯3次强制性交罪、2次强制性交未遂罪、2次强制猥亵罪,因此提起公诉。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NONO于100年间参与电视节目录制时,向被害人索取联系方式,并在当晚录像结束后,以开车送被害人回家为由不断邀约。被害人基于对NONO演艺圈知名前辈的信任而答应。 然而,NONO将车开往大稻埕河堤停车场,意图对被害人强制性交,因被害人不断挣扎求饶并跌落至右后座脚踏板处,NONO才罢手而未得逞。法院认定此强制性交未遂罪事证明确,判刑2年6月;至于其余被控的6项罪名,则因检察官举证不足,判决NONO无罪。检方针对无罪部分提起上诉,NONO则对有罪部分提上诉,案件由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于4月底宣判驳回上诉,合议庭认定有罪部分原审认定无误、证据充足;无罪部分则证据不足,仍需补强,且检方若上诉会受《速审法》限制。 此外,士林地检署另续查认定NONO藉身高与体型优势,对一名按摩店女员工及一名女网友犯案,去年8月依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2罪起诉,并建请法院从重量刑。然而,士林地院于本月13日判决无罪,判决书提及「疑影虽重,终非铁证,人言虽喧,未足代法」,强调法院应职守无罪推定原则。此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