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 管瑞平 苗栗县20日电)苗栗县警局竹南分局侦查队小队长张登辉侦办枪击案,涉嫌包庇帮派由王姓少年为他人顶罪持有制式手枪,法院一审依公务员包庇非法持有制式手枪罪,判处6年徒刑,可上诉。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发布判决指出,民国111年9月竹南分局辖内发生帮派分子寻仇枪击案件,时任竹南分局侦查队小队长张登辉明知王姓少年为他人顶罪,仍与涉案帮派分子老大约定,仅带走涉案制式手枪1把、王姓少年和作案车辆驾驶殷姓男子等2人,不再追查实际非法持有枪枝与开枪嫌犯。 判决提到,为制造警方查获枪枝、逮捕假象,张登辉事后将王姓少年、殷男载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车场,将涉案制式手枪丢至作案车辆内,指挥另名小队长曾裕麟及郑姓侦查佐录制不实搜索查缉视频,伪造刑事证据,将王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 王姓少年在少年法庭调查中翻供吐实,检察官认张登辉涉嫌包庇持枪,并发现113年1月间,张登辉使用儿子名义,向中古车行购买售价新台币273万元的保时捷汽车,购车款中现金113万元来源可疑,与其收入显不相当,尽管张登辉说明现金来源为平时放在身边的90余万元及胞弟奠仪约40万元 ,但法官不为采信。 案发后张登辉遭停职、曾裕麟已退休。 合议庭审酌张登辉职司竹南分局侦查队小队长,本应持身廉洁及公正打击犯罪,却为掩饰真正犯行者,以「乔人」、「乔枪」方式包庇实际犯罪之人,且对该案后增加113万元不明财产,故为虚伪不实说明,依犯公务员包庇非法有制式手枪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处有期徒刑6年、1年,并科罚金10万元,113万元为犯罪所得,依法声明没收。 至于曾裕麟,共同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考量犯行非居于主导地位,且坦承犯行、具悔悟之意,声明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5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编辑:李亨山)1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