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运万大线第2期环差案获审查通过,但居民及民团认为路线「截直取弯」后,太接近小学及民宅,因此提起诉告,请求撤销环差处分及重办环评。二审法院今天维持一审认定,仍判居民等败诉,全案确定。 全案源于,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是捷运万大线第2期工程「机厂-回龙」段的开发单位。依据工程细部设计成果,其车站位置、车站结构型式、工程余土数量、设置捷运附属设施等,与原核准环评书件部分有所不同,因此提出「万大-中和-树林地区捷运系统环境影响说明书第3次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环差报告)。 民国111年5月25日,当时的环保署(已改制为环境部)环评委员会决议环差报告审核修正通过,环保署并于同年6月10日处分审核修正通过此环差报告。 居民及民团主张,环差案争议最大的就在于LG11站路段「截直取弯」进入金城公园,可能使邻近的国小及民宅受噪音影响,且须重新办理环评。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在于预估开发行为对周遭环境的影响是否为可掌控,而不是对开发工程危险的控制;轨道由直改弯所造成的列车出轨风险,并非环评应审酌的事项。 此外,北高行认为,大众捷运系统开始营运后,噪音量均会符合相关管制标准,而且隔音墙距离民宅达6.96公尺,尚不至于影响景观。一审认定原处分并无违误,不会对生活环境有加重影响之虞,对环境品质维护也没有不利影响,无庸重新办理环评,判决居民等败诉。 居民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表示,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58条第2项规定,捷运万大线第2期工程开发行为,不得妨碍斩龙山考古遗址的保存及维护。台北市捷运工程局于民国109年9月至10月间,为避免施工影响斩龙山考古遗址而开工进行的调查工程,应属本开发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规划阶段的重要事项。因此,可认定开发行为已经实质动工,没有超过核发开发许可后3年才实施开发的情形。 另外,变更后的LG11站改设置于金城公园内,是为了避免征收私有民地及加快乘客转乘捷运板南线。车站采高架方式设置,不但大幅减少占用公园的面积,车站下方空间尚可提供一般民众使用。虽然使捷运轨道路线由直线改为弯道,但捷运列车进出LG11站的速度约为每小时20公里,且轨道两侧均设置出轨防护缘石。 二审法院进一步表示,万大线具备行车监控系统,在转弯段列车将自动降速,且依自动列车保护系统(ATP)功能,列车一旦超速即会自动紧急煞车,不会有影响行车安全的状况发生。因此,无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规定重新办理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