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郑维真 彰化20日电)芬园乡李姓男子犯公共危险罪缓起诉期间,喝米酒后开车且未依规定礼让行人,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妇人;彰化地院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有期徒刑6年。 根据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起诉书,李姓男子曾犯刑法公共危险罪,经缓起诉处分确定,其于民国113年8月缓起诉期间,深夜在住处喝米酒,清晨5时许开车出门,沿彰化县芬园乡彰南路4段行驶,未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撞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妇人致倒地不起。 员警获报到事故现场后,测得李姓男子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25毫克;妇人送医抢救不治。全案经彰化地方检察署侦结并依法起诉,移送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 法院今天宣判,将李姓男子依刑法第185条之3第3项前段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可上诉。(编辑:龙柏安)1150520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