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洪学广 高雄20日电)高雄2名学童在补习班因争夺座位空间,一名学童猛踹和戳刺另名学童,遭对方划伤脸部。受伤学童家长提告索赔50万元,但高雄地院认为受伤学童攻击在先,判涉案学童应赔6544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2名国小学童民国114年2月间在高雄一间补习班同桌上课,双方因中间座位空间问题发生纠纷。受伤学童家长主张,涉案学童当天主动换座位移至隔壁,并接续持铅笔等硬物,大力殴打其头部、穿刺大腿。最后甚至持尖锐物品刺破左侧太阳穴,导致受伤学童左脸颊受撕裂伤与擦伤,经送医缝合留下无法消除伤疤,据此求偿医疗费与精神慰抚金共新台币50万元。 涉案学童与其父母出庭时则反驳,冲突起因于受伤学童言语挑衅,且先出脚猛踹膝盖达5次,力道大到连桌椅都位移,随后更拿铅笔快速向下戳刺涉案学童右手臂,造成右前臂穿刺伤。 涉案学童是在双手被控制、试图挣脱反击过程中,不慎划伤对方脸部,并非故意。且受伤学童父亲事后在补习班柜台大声对涉案学童咆哮辱骂长达20分钟,其精神损害已获得实质弥补,并反向求偿50万元盼能抵销赔偿。 高雄地院法官经勘验监视器画面,发现冲突起因虽是涉案学童先以铅笔在受伤学童课本上画记,但仅造成脏污、未达毁损财物程度。反而是受伤学童随后采取强度较高的连续踢击,以及用笔尖戳刺涉案学童前臂,导致双方冲突急遽升温。 此外,冲突后段时2人在座位上因双手相互压制、推挤扭动,导致桌椅重心不稳,涉案学童身体才朝受伤学童方向前倾,右手铅笔这才由上往下划中左脸颊。若非座位因拉扯倾斜,依原本身体距离无法划到脸部,足证涉案学童并无杀伤或故意毁容恶意。 法官审酌,2名学童事发时皆年仅9岁,但补习班教室内当时仍有老师,双方遭遇冲突时本可寻求协助,却各自采取踢踹、持笔戳刺等反击行为,均难认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且受伤学童的持续攻击行为对损害扩大具较大影响,综合双方动机、手段与因果关系,认定受伤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