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 张已亷 高雄19日电)核三厂去年火警,恒春镇代会主席赵记明要入厂了解,遭厂方回应须申请而心生不满,涉嫌开车冲撞厂区大门,一审遭判6月;案经高雄高分院审理,依妨害公务罪,维持原审刑度。 屏东地方法院一审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运行罪,处赵记明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案经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考量赵记明犯后态度、获员警谅解并与核三厂和解等,认一审量刑合理,今天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原审刑度。全案可上诉。 全案因由,第三核能发电厂民国114年3月6日发生火警,屏东县恒春镇民代表会主席赵记明开车前往厂区,向核三厂公关经理表明要入内了解状况,经对方答复须依进程提出申请,才能入内。 赵记明因此心生不满,涉嫌开车冲撞员警及核三厂入口处铁卷门,造成铁卷门损坏,经屏东地检署侦结,依法起诉并建请法院从重处8月以上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