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林敬殷 、曾以宁台北18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将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新兴废弃物纳管,导入电子围篱科技执法,加重环境损害刑责,并提前启动债权保全进程,得免提供担保向行政法院声请假扣押相关规定。 有关导入电子围篱监控部分,初审条文规定,为掌握废弃物流向,防止污染危害环境案件发生,主管机关对于经常发生或经合理判断可能发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处理废弃物之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得自行、协调相关机关(构)装设或利用监视摄录系统及其他科技工具搜集、处理及利用数据。 初审通过的条文,除将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经使用后产生之废弃物,纳入应回收废弃物,为使回收责任链更为完整,初审条文也明定,应回收废弃物除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外,并纳入贩卖业者及原料之制造、输入、贩卖业者。为反映实际流通与使用情形,贩卖业者应按当期销售量申报缴费。 考量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未来陆续淘汰、除役及大量回收处理需求,初审条文明定,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全部或部分废止同意备案或设备登记文档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回收计划,并载明采自建回收链或依第18条第4项规定申请补贴,经核准后据以运行。 为兼顾中央调度需求、地方自治、设施营运契约及实务运行弹性,初审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运行机关受中主管机关补助及依促参法兴建、营运之废弃物处理设施,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其受补助对象及主办机关、民间机构应保留一定比例之余裕处理量,供中央主管机关统筹调度,并纳入委托操作及投资相关契约明定之。 在罚则部分,审查会通过,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的刑期上限,从现行5年提高到7年,若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生态、资源再利用环境敏感地区内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关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的罚锾上限,从现行的新台币6000元,提高到10万元,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违反规定未申报、回收标志或标示,规避、妨碍或拒绝依规定查核或提供数据等,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审查会也通过行政院提案,针对非法弃置案,提前启动债务保全进程,将声请假扣押时点提前至书面行政处分送达时,并规定数处置义务人、公司负责人或大股东负连带责任。 初审条文也规定,代履行及应变措施必要费用之债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受偿,且不受扣押禁止处分效力之拘束;该债务请求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考量此次修法牵动管理制度及运作方式的重大变革,审查会通过条文于公布后2年施行的缓冲期。(编辑:林兴盟)1150518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