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14日电)新北地院骆姓佐理员涉在法院茶水间、办公室及厕所装设密录器,偷拍民众如厕等隐私影像。二审今天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分别判处2月至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罚金。 另一方面,惩戒法院去年7月底判决骆男撤职并停止任用5年,可上诉。 根据法院判决书,骆男自民国94年3月15日起,担任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后来经内部征选为佐理员,任职于新北地院板桥院区调查保护室,负责协助调查保护官运行观护行政业务。骆男涉嫌自111年起利用独留办公室加班机会,将密录器以胶带固定于茶水间、办公室座位低角度,或厕所蹲式马桶等处,偷拍被害人裙底、短裤底大腿内侧、大腿根部及内裤影像,或如厕的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 1名法警114年1月间如厕时察觉并报警处理,骆男在新北地院政风室访谈及刑事侦查时均坦承全部事实,新北地检署依公务员无故摄录性影像罪起诉骆男。 一审新北地院判决骆男不得易科罚金之刑部分,应运行有期徒刑3年,另7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骆男是利用公务员职务上机会犯罪,原审未依刑法规定加重其刑,而且量刑未审酌其犯罪情节不同,均量处相类刑度,骆男未与全部告诉人达成和解,犯后态度欠佳,原审量刑不当。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定,骆男是利用下班时间设备密录器,与佐理员职务无任何关系;因部分告诉人无和解意愿,才未达成和解,难认定骆男犯后态度欠佳。 二审合议庭审酌,骆男行为构成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27罪、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罪5罪、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1罪,在侦查、原审及二审审理时均为认罪,也于原审判决后,积极与部分告诉人达成和解并赔偿金额,量刑因子已有变动,各罪判决2月至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