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高华谦 台北14日电)考试院今天通过修正公务人员考绩法,将现行甲乙丙丁4等次,调整为优秀、良好及未达良好3等次,并配套订定优秀、未达良好的具体事由;未达良好者给予其半年改善期,如仍未符期待,或3年内第2次考列未达良好,即应免职。 考试院通过新闻稿表示,考试院会今天审议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说明,这次修法主要将广义的考绩,区分为「工作考绩」及「奖惩」两大范畴,内核理念在于简化工作考绩等次,将标准更具体化,并以公务员实际工作表现为评价内核,让考绩得与机关升迁更紧密扣合,并即时办理奖励或惩处,另强化保障公务人员正当进程等权益。 考试院说,过往考绩实务运作,因设有75%甲等比率上限限制,且甲等奖金1个月、乙等奖金半个月,产生诸多争论。这次修法将现行甲、乙、丙及丁4等次,调整为「优秀」、「良好」及「未达良好」3等次,并配套订定优秀、未达良好等具体事由,其他人员都考列良好,以利主管考核及减少人员对考绩不公的抱怨。 考试院说,「优秀」及「良好」都可晋本(年功)俸一级,且分别提高为给与1.3个月及1个月奖金。至于若已达年功俸最高级,仍维持现行加发1个月俸给奖金的规定,以肯定工作表现辛劳且尽责称职的人员。 另外,为使考绩得与升迁紧密扣合,公务员最近3年年终考绩都考列优秀者,除第3年可额外再晋本(年功)俸一级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终考绩考列优秀者,将优先列入机关升任甄审及晋升官等训练名单,以培育及遴选优秀人才。 考试院指出,对于考列「未达良好」等次者,则创建自我改善机制,并给予半年改善期,使当事人得调整并改善工作模式及绩效,如半年改善期满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内第2次考列未达良好者,即应予以免职,以期达到考绩奖优汰劣的实际成效。 考试院说,机关对公务人员平常工作表现的优劣,本就应即时办理平时考核奖惩;另外,为考量社会对公务员工作表现以外行为分际的期待,并彰显严正纪律及管理,如有违反服务法令或纪律行为者,机关应即时办理服务惩处,并依情节轻重层级化惩处事由,使处分更符合比例原则。 考试院指出,为保障公务员正当进程及救济防卫权行使,对于免职及降叙一级以上重大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处分,明定机关不得拒绝受考人委任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协助其陈述意见的请求。 考试院表示,考绩制度攸关政府运作性能及公务员权益,院长周弘宪、副院长许舒翔及考试委员2024年12月上任后,就将考绩制度列入优先议题,铨叙部旋即于2025年上半年启动检讨作业,函询中央与地方各主管机关及公务人员协会,并广泛搜集基层公务员及社会意见;铨叙部也曾6度向考试院项目说明。 考试院指出,这次考绩法修正草案,将考绩回归以公务人员实际工作表现为考核或评价内核,以达到真正奖优汰劣的考绩目标,同时也能符合社会对公务员除工作表现以外其他行为分际的期待,以及对公务员正当进程保障。(编辑:谢佳珍)1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