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吴欣纭 台北13日电)推动中高龄就业,雇主可以聘雇65岁以上劳工,劳动部今天提醒,若雇主聘雇劳工时已知劳工超过65岁,不论该名劳工是否曾退休,都不能以逾65岁强制退休为由终止契约。 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包含年满65岁者、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 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司长黄维琛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劳基法强制退休规定原意,是针对劳工于65岁前受雇于同一雇主,并持续工作至满65岁时,雇主才可依法办理强制退休,但实务上有雇主误认,只要劳工年龄超过65岁,就能直接引用终止劳动契约,因此向劳动部询问。 黄维琛表示,近日已经发布函文说明,劳工在65岁后转任新工作,不论该名劳工先前是否曾退休过,雇主在聘雇时就已知劳工年龄超过65岁,后续就不能再以超过65岁、强制退休为由来终止劳动契约。 黄维琛也表示,现行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已经有针对雇主聘雇中高龄劳工提供弹性,包含劳资双方可以协议签定期契约,若劳雇双方不是以定期契约方式签劳动契约,未来要终止,仍须回归劳基法中其他终止契约等规定办理。 黄维琛表示,相关规定都已经通函发给地方政府,作为未来执法与认定参考。(编辑:李亨山)1150513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