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高华谦 台北13日电)现行的公务员留职停薪办法,铨叙部预告将修正,若为照护健保法所定重大伤病的直系血亲尊亲属、配偶、子女等亲属而申请留职停薪,机关不得拒绝;另增列「具特定情事」的孙子女及兄弟姊妹为照护对象。孙子女符合重大伤病者,机关不得拒绝;照护兄弟姊妹的重大伤病由机关依权责准驳。 铨叙部昨天预告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6条修正草案,重点在于因应家庭结构变迁、落实友善职场等,将申请重大伤病照护留职停薪的亲属对象扩大至孙子女与兄弟姊妹,并依对象与病况区分机关准驳权限。 现行公务员申请照护重大伤病亲属,机关得依权责准驳。修正草案规范,亲属范围包括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尊亲属、配偶、子女与本次增列「具特定情事」的孙子女,其伤病属于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重大伤病范围者,各机关不得拒绝。 草案说明,至于其他状况由机关依权责准驳,包括照护对象的伤病不是健保法所定重大伤病范围,以及照护「具特定情事」且重大伤病的兄弟姊妹等;照护兄弟姊妹者,留职停薪期间最长为1年。 草案指出,所谓「特定情事」,包括孙子女无法受双亲照护,以及孙子女或兄弟姊妹无配偶及子女、与配偶分居且无子女、配偶或子女为重大伤病或身心障碍、子女未成年等其中一种情况。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免自行负担费用办法第2条附表一规定,重大伤病项目共30大类,包括需积极或长期治疗的癌症、严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需终身治疗的全身性自体免疫症候群、慢性精神病、接受器官移植、先天性免疫不全症、汉生病等。 此外,草案规定,申请留职停薪,每次以不少于30日为原则。但为兼顾机关业务运作及公务员短期照护需求,因此参酌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规定,增订若有少于30日需求,得以「日」为单位申请,但合计以30日为限。另考量不同亲属都有发生急迫短期照顾需求可能,因此照护亲属是以同一对象进行累计,其余事由以同一事由累计,并由各机关控管日数。 草案举例,公务员申请养育长子的育婴留职停薪(含延长),若首次申请20日,第二次申请10日,累计达30日上限,之后如再申请养育长子的育婴留职停薪(含延长),每次申请期间须为30日以上;但若改申请养育长女的育婴留职停薪,按日申请上限30日另行计算。 草案也说,参酌留停实施办法规定,留职停薪原则上应提前申请,留职停薪期间30日以上要于10日前提出;期间未满30日要于5日前提出。但育婴或育孙留职停薪者,若因子女或孙子女生病、停托、停课而须亲自照顾时,得于1日前提出。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而未依限申请,由各机关视个案实际情况依权责办理。(编辑:万淑彰)1150513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