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高华谦 台北11日电)中国曹姓女子申请在台定居,但内政部审查会认定,曹女曾任职中国河南省新乡市国有独资公司,属中共党政军单位,因此不予许可;曹女提诉愿指她当时只是打杂,且在台育有1子,不许可定居有迫害人权之虞,但行政院近日驳回诉愿。 行政院近日公布诉愿决定书指出,中国籍曹姓女子于民国104年2月获许可来台居留,并获长期居留证,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 决定书表示,曹女去年8月申请在台定居,经内政部去年10月召开定居审查会决议,曹女因曾任职中国河南省新乡市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专员及「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主任等职,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等规定,决议不予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 曹女则主张,她在98年与洪姓台湾配偶结婚,并于101年生子,在入境审查时就已据实告知相关职务是89年间学校毕业时所分配,只是跑腿及购买办公用品等打杂工作,也顺利取得来台居留证。 曹女还说,她任职的职务不是大陆委员会93年公告附件「对于『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职务或为其成员』公告事项说明」所列示大陆地区机关或团体,原处分有裁量恣意及违反行政进程法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则;且她在台育有1子,如不予许可定居,有迫害人权及违反人伦之虞。 原处分机关内政部则说,陆委会93年公告附件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适用范围的函释,但这项规定适用对象为台湾地区人民,无涉大陆人民。 内政部指出,且陆委会114年9月函复指出,「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是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是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辖下的街道办事处,两者均属中共党政军单位,因此审查会决议不予许可,并无违法。 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审酌,依曹女于98年申请依亲居留时出具「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或定居申请书」经历字段内记载,曹女80年至85年间在「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办公室担任专员,90年至95年间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担任主任。 审议委员会表示,曹女曾任职务属于中共党政军单位明确,内政部定居审查会决议,曹女申请定居时未如实申报相关经历,不许可其定居申请,另曹女疑有异常涉陆活动,因此原处分并无不妥。 审议委员会说,本案适用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34条第1项第4款「现(曾)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的规定;另曹女现持长期居留证,得依居留定居许可办法规定,检具应备文档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延期,未影响母子团聚等权益,因此应维持原处分。(编辑:林兴盟)1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