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陈婕翎 台北10日电)卫福部预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增订性犯罪受害者追诉时效从年满20岁才开始计算,以利儿少受害者在身心状况成熟时仍可寻求正义。 卫生福利部保护服务司8日预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使儿童及少年性剥削案件追诉权时效与儿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追诉权时效一致,保障被害人司法权益等,为利尽速完成修法作业,公告期间为30天。 卫福部保护司长郭彩榕今天在媒体联访时表示,这次修法重点之一,就是当遭遇性犯罪的被害人为未成年者,满20岁之前,不计入刑法所定追诉权期间,这将与刑法修正案一致。实务上确实常见一些案件,长大后非常希望能对未成年时期事件提起诉讼,却已超过追诉时效。 郭彩榕说,这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此次修法符合民间团体与被害人的期待。有些遭遇性犯罪个案在年幼时遭受伤害,因年纪尚小、懵懂无知,无法确认自己遭遇的是性侵害;等到再长大一些、逐渐懂事后,才意识到自己曾受到侵害。 郭彩榕表示,性犯罪加害人时常是身边熟识的大人,被害人也可能受限于权势不对等、依附关系或其他现实顾虑,始终不敢出面。直到成年后,好不容易累积足够的勇气与力量,想为自己发声、寻求正义。这次修法对儿童及少年性剥削犯罪于被害人年满20岁前,不计入追诉权时效。 郭彩榕指出,追诉期的计算方式与「刑法」规定及罪名性质有关,但并非一律从案发当下开始起算。她举例说明,被害人于15岁受害,若该罪的追诉期为6年,追诉期会自20岁起算,再往后推6年,直到26岁才届满,而不是从15岁开始计算、21岁就失效。 另外,这次修法增订网络业者第三人免责权,缩短移除性影像时效,及行政处分应记载事项。郭彩榕解释,现况对下架性影像有明确时效要求,性侵害的不法影像及儿少性影像,网站业者在收到通知后,必须于24小时内完成移除;成年人性私密影像则须于72小时内下架。 针对网站上性影像内容,采即时处理原则,主管机关须发出通知要求业者移除下架,相关行政处分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郭彩榕表示,这些制度皆是现行作法,这次修法仅是提升至母法位阶明文规定,以强化法律依据。(编辑:陈清芳)1150510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