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10日电)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非法汇兑、赌博等罪,一审判刑11年8月。郭哲敏以已缴部分犯罪所得、二审判决不上诉愿坐牢,求2亿元具保停押。二审裁定5月16日起延押2个月,驳回声请。 郭哲敏羁押期将于5月15日届满,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召开延押讯问庭。郭哲敏在庭上表示,二审将于29日宣判,他没打算上诉,愿意入监服刑。 郭哲敏强调,已遭羁押约3年,愿提供新台币2亿元担保金,请求给予1个多月时间安顿家里并接回母亲;他已缴交地下汇兑不法所得1.26亿元,其余博弈不法所得需出监向亲友筹借,强调自己是真心面对司法,绝不逃亡。 公诉检察官表示,郭哲敏羁押原因仍存在,且先前具保监控期间多次违规。考量郭哲敏财力、侦查期间曾逃亡及持有国外护照,一旦偷渡出境,遣返难度极高,仍有羁押必要。 郭哲敏辩称,过去交保时均遵期到庭,触发科技监控警示是因带家人露营或参加宗教活动,并非规避监控。他主张若依一审刑度,再服刑约3年即可假释,没必要放弃巨额保证金流亡海外。他更举前台北市长柯文哲等重罪案件为例,认为重罪不必然伴随逃亡,持续羁押有违比例原则,并提出限缩电子围篱等替代处分。 高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郭哲敏一审被判11年8月重刑,重刑通常会提高逃亡动机。虽然二审已辩论终结,但仍可上诉三审,他规避后续审判与运行的高度可能性依然存在。此外,郭哲敏在监控期间多次触发海岸线、港口警示,显见有试探监控效果之嫌,单靠提高保证金或电子监控不足以防止逃亡。 针对郭哲敏主张缴回1.26亿元不法所得以及比照他案,合议庭指出,缴回所得属没收问题,与具保无关;他案裁定属个案判断,不能直接比附援引。 高院8日认定郭哲敏仍有羁押必要,裁定延长羁押2个月,并驳回具保停押声请,全案可抗告。 本案起于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嫌经营在线博弈及地下汇兑,案发后潜逃泰国,民国112年8月遭调查局押解返台。 一审新北地院认定,郭哲敏经营博弈非法获利35亿余元,经手汇兑金额达218亿余元,从中获利1.26亿元,依银行法等罪判处11年8月徒刑,没收犯罪所得。案经上诉,由二审高院审理。(编辑:张雅净)1150510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