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8日电)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涉京华城等案,不服一审北院3月底宣判,以加保新台币3000万元代替羁押处分,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认定沈一审遭判10年,所涉重刑有逃亡之虞,驳回抗告确定。 沈庆京被控持续向时任台北市长柯文哲诉求协助回复京华城容积一事,通过7个人头,从威京集团总部领取款项后,各自汇款30万元,佯为捐赠民众党的政治献金,实为交付210万元贿赂予柯文哲。 一审台北地院3月26日宣判,沈庆京犯贪污图利等罪遭判10年徒刑。北院宣判后,随即召开强制处分讯问庭,法官认定沈庆京原1.8亿元担保不足以防逃,谕知加保3000万元。沈庆京当晚11时许,完成办保离去。 沈庆京主张,加保已逾越比例原则,且他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无逃亡能力也没有逃亡动机,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请求撤销北院原裁定,另为合乎比例原则的强制处分。 台湾高等法院6日认为,北院考量沈庆京已判处有期徒刑10年重刑,而趋吉避凶,不甘受罚核属基本人性,经给被告、辩护人及检察官陈述意见机会,审酌卷证、司法权的有效行使、被告权利受限制程度、犯罪情节及所犯罪刑轻重,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表示,北院衡量沈庆京的经济实力,有相当资产可供逃亡海外并于海外生活等情形,因此命沈庆京增加代替羁押处分的保证金3000万元,以发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到场以及确保国家刑罚权行使功能,核属适当、必要,现今并无新事由,不足以变更原审的强制处分决定,即沈庆京抗告无理由,予以驳回而确定。(编辑:龙柏安)1150508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