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谢君凌 台北7日电)无党籍云林县议员林哲凌被控在口湖乡长任内向光电业者索贿,历审均判刑10年、褫夺公权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万元没收。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定谳,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决指出,林男位居乡长职位时,竟利用职位关系向厂商索贿,破坏人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损及国家利益,厂商因此须付出额外巨额成本。 判决指出,林男始终否认犯行,难认犯后态度良好,合议庭认为原审量刑允当,原审就被告所犯贪污治罪条例部分,并声明褫夺公权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400万元谕知没收、追征,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被告上诉否认犯行的辩解不足采信,因而驳回上诉。 一审云林地方法院判决表示,光电业者于民国106年间要在口湖乡施作工程,当地村长及居民多次向口湖乡公所及云林县政府陈情,指业者施工过程破坏周边道路、居民土地、影响养殖渔业,甚至发动抗争阻挡施工、要求巨额赔偿。 根据判决,为求工程顺利进行,光电业者通过黄姓女子向林哲凌表达有意愿支付新台币350万元摆平民众陈抗。林男指示黄女居中协调处理,签立不实的工程顾问委任合约,假造成本支出名目,制作不实发票,企图掩护资金流向,事后将现金分给部分陈抗居民。 判决指出,另一家光电业者在109年间拜会林哲凌,并表达需要乡公所多协助,也担心建照相关进程有拖延,林男再度通过黄女充当白手套索贿,最后双方达成400万元的合议,并将现金交给林男。 云林地院合议庭认为,乡公所内是分层决行,但林哲凌作为乡长时,对于乡内的政务有最终决定权力,尤其是林男与光电业者代表会面后,就通过黄女拿取金钱,而光电业者也顺利拿到建照并核准开工,因此认定有对价关系。(编辑:张铭坤)1150507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