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信社 (中央社记者 谢君临 台北7日电)麻醉科医师林朝顺于111年间,在女子肠胃镜检查完毕、麻药未退之际,对其猥亵得逞,一审依乘机猥亵罪判刑1年2月。二审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并无违误,量刑妥适,今天驳回上诉。 根据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新闻数据,林朝顺为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麻醉科医师,于民国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趁女子肠胃镜检查完毕躺在病床上,麻醉药效未退而不能抗拒之际,违反其意愿,以手指触碰女子私处猥亵得逞。 新闻稿指出,林男虽否认告诉人的指述,但他最初在医院内性平调查会议中并无否认,又有医院院长室专员、麻醉科主任、社工师证述在卷,且林男所辩与常理不合,堪认确有乘机猥亵犯行。检察官上诉主张应论以乘机性交罪部分,除告诉人指述外,其他积极证据并不充分,其上诉并无理由。 合议庭审酌林男为医师,仅因一己私欲,于女子处于意识不清状态而为犯行,侵害医病关系的信赖基础,在客观上难认有何情轻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悯恕之处,也没有科以法定刑度最轻之刑犹嫌过重的情形,故不适用刑法规定酌减其刑,原审审酌各情判刑1年2月,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 此外,合议庭考量林男否认犯行,也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如不运行,无以维持法秩序,故不给予缓刑。至于检察官请求从重量刑部分,合议庭审酌林男已表达赔偿新台币118万2000元的意愿,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但稍有弥补之意,自不宜加重其刑。(编辑:张雅净)1150507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