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谢君临 台北6日电)台北市易姓保大警员处理拾获遗失皮夹业务时,侵占皮夹内现金470元遭起诉。一审、二审均依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出,易男任职于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第六中队,民国112年7月16日下午1时许,运行队部驻地门岗守望勤务,协助民众处理拾获一名张姓民众皮夹业务时,涉侵占皮夹内现金新台币470元,遭保大移送法办。检察官侦办后认定事证明确,113年5月间将易男起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1年4月、缓刑3年,须缴公库5万元,褫夺公权1年。易男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去年2月间驳回上诉,遭最高法院以「未依法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上诉人辩护」为由,撤销判决发回更审,而后高院更一审驳回上诉。 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于认事用法上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4月29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李亨山)1150506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