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陈婕翎 台北6日电)爱尔丽诊所新北板桥店日前被发现烟雾侦测器内疑似藏有针孔摄影机,卫福部医事司表示,录像需双方同意,若行政调查发现有违反医疗法第72条事实,最高可处新台币25万元罚款。 爱尔丽诊所疑藏针孔,台北市卫生局、消保官、警方昨天前往此诊所在台北市的分店进行无预警联合稽查,集团声明表示,已全力配合调查,待案件到一阶段,集团诊所内监视设备设置,目的在于确保医疗品质、维护药品与器材安全,绝无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 卫福部医事司副司长刘玉菁今天接受媒体联访时表示,根据医疗法第7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信息,不得无故泄漏,若违反可依同法第103条,处5万至25万元罚款。现阶段将发文至地方卫生局,要求进行行政调查,查明是否违反此规定。 卫福部2015年1月30日公告修正「医疗机构医疗隐私维护规范」,将医疗隐私权维护规范由门诊扩大为全院适用,诊疗过程中,医病任一方如需录音或录像,均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刘玉菁重申,若要录像,需要双方同意,以保障病人隐私权。 至于是否要求诊所停业或废止开业执照,刘玉菁说,停业是一种行政处分的结果,停业有停业要件,必须地方卫生单位调查后,有具体事证,才能根据法规进行裁罚,甚至能否以医疗法第108条处停业或废止开业执照,能待厘清可适用情事,初步分析,恐无可对上的停业法规情事。 医疗法第108条规定,医疗机构属医疗业务管理明显疏失,致造成病患伤亡者;明知与事实不符而记载病历或出具诊断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运行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不得运行医疗行为;使用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禁止使用药物;容留违反医师法第28条规定人员运行医疗业务。 或是从事有伤风化或危害人体健康等不正当业务;超收医疗费用或擅立收费项目收费经查属实,而未依限将超收部分退还病人。若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按其情节就违反规定诊疗科别、服务项目或其全部或一部门诊、住院业务,处1个月至1年停业处分或废止开业执照。(编辑:李亨山)1150506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