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5日电)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称前联电董事长曹兴诚答应捐新台币1500万元给清华大学却未兑现。曹兴诚兴讼求偿4000万余元,一审败诉,提上诉。二审今天认定上诉无理由,仍判败诉,可上诉。 翁晓玲于民国114年间在脸书(Facebook)发文指出,1995年时任清大校长沈君山曾为帮助清大募款,与曹兴诚对弈,约定赢1个子捐1万元。沈君山以为1万元是台币,后来才弄清楚是美金计价,最后赢了50子(50万美元)。她说,据了解,直到现在,清大应是没收到曹兴诚的捐款。 曹兴诚认为,翁晓玲未经合理查证,恶意毁损名誉,另侵害私生活领域,提起民事诉讼,向翁晓玲求偿4098万7736元以及移除相关言论。一审台北地院判曹兴诚败诉,曹兴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驳回上诉,仍判曹兴诚败诉,还可上诉。 根据二审新闻数据,曹兴诚主张,翁晓玲先后于114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3日,在个人脸书发布二次言论虚构他个人承诺捐款给清华大学1500万元,实际上此款项是校方与联电公司对弈比赛募来的,大家都知道,却诬指他无诚信。另一篇言论则涉及人身攻击、扭曲隐私照片及断章取义政治立场。 二审合议庭认为,第一次言论部分,衡酌曹兴诚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众人物,曹兴诚的诚信属可受公评之事,翁晓玲所为辞锋犀利的评论,未逾合理评论范围,未达不法,也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二审表示,第二次言论部分,是翁晓玲针对曹兴诚私密照片争议及其公开回应所为的评论,且发表于曹兴诚先行指摘翁晓玲及学术机构涉「中共渗透」、「统战」等言论之后,可以看出脉络明显具防卫性与反击性质,难认主观上以损害曹兴诚名誉为唯一目的。 此外,翁晓玲是以曹兴诚的公开言行、对于照片真伪说法的反复以及此捐款争议为评价基础,属于对可受公评事项的意见表达,就算用语尖锐,仍应受言论自由保障;照片争议已经媒体披露,涉及公众人物的诚信及言行一致,具有高度公共利益,不是纯属私生活领域,翁晓玲据此评价曹兴诚的人格特质及担任要职的适格性,属于合理评论。 二审提到,曹兴诚先以强烈政治语言指摘翁晓玲,翁晓玲以「中共代理人」等词回击,这部分属于政治言论中常见的对立性表述,社会大众自可辨识,难认逾越合理评论范畴。(编辑:张雅净)1150505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