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赵丽妍台中4日电)陈姓女子参加友人婚宴,抽捧花外,另和庄姓女子比腕力,陈女输了比赛,手部还骨折,她提告求偿。一审认为陈女应自行评估危险性,判决驳回,二审认为不成立过失侵权责任,再度驳回。 判决书指出,民国113年陈女到台中参加友人婚礼,席间她上台抽捧花并参加腕力比赛,陈女和庄女比赛时,手被压到骨折,右手有右侧远程肱骨位移骨折并桡神经损伤。 陈女表示,她伤后需休养及专人照护,心理备受折磨,包含医药费、交通费、薪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向庄女求偿新台币87万余元。 庄女指出,陈女做过7年的物理治疗师,应该知道腕力比赛有拉伤、韧带扭伤的风险,陈女同意参赛,显示双方允诺并同意承认该项比赛的风险,请求赔偿无依据。 法官认为,依照经验法则,腕力比赛有可能造成肌肉、肌腱拉伤、断裂,甚至骨折,陈女为正常智识的成年人,应自行评估参加比赛的危险性。勘验当时视频,发现庄女仅以寻常姿势与陈女交腕竞力而胜出,难认庄女有致陈女受伤的故意或过失,不成立过失侵权责任。判决驳回。(编辑:张雅净)1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