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4日电)最高检今天表示,刘志明强盗杀害曾获师铎奖退休陈姓女教师遭判无期徒刑确定,检察总长邢泰钊审酌后,认审判违背法令,并有统一法令适用的必要,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检察署发布新闻稿表示,刘志明强盗杀害退休女教师一案,经高雄地检起诉后,前经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审及更一、更二、更三审均判处死刑,更四审改判无期徒刑,并经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确定。 新闻稿指出,原判决引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认随机、偶发、非计划性的强盗杀人犯行,并非「情节最重大之罪」;但公政公约相关规定及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皆未以是否计划性犯案作为判断被告犯行是否为「情节最重大之罪」及是否论处死刑的审酌标准。有判决不适用法则及适用法则不当的违法。 最高检表示,其次,刘志明是在无特定目标下,随机在公共场所择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的危险性、轻视生命的态度、对社会的危害性、冲击及罪责的可非难性,依一般社会大众认知的常理,均明显较诸择定对象、危害层面局限的计划性犯案性犯案更为重大。原判决的认定严重悖离国民法律感情,并有理由矛盾及违反论理法则、经验法则的违法。 最高检指出,原判决仅以刘志明非计划性犯案的单一理由,认其所犯非属「情节重大之罪」,也与该案最高法院的前审判决不符。被告犯行是否具计划性,最高法院判决认仅为是否量处死刑的参考因子之一,并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节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综合审酌各项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严的确保后,审慎决定是否量处死刑。 最高检认为,原判决对于刘志明起意杀害被害人的动机未依证据判断,违背证据法则,且未将刘男强制性交的犯行列入量刑评价,迳认本件非属「情节最重大之罪」,其判决理由矛盾。 此外,最高检也提到,原判决既已认定刘志明强取被害人车辆钥匙得手后离开现场,自应论以强盗既遂,但竟以刘男并未将被害人车辆移置自身实力支配之下为由,认其为强盗未遂,有判决适用法则不当的违法。 针对提起非常上诉的理由,新闻稿指出,原判决虽非不利于刘志明,但其审判有违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有关重大杀人案件量刑的法律问题意义重大,具有原则上的重要性,有予以阐释,统一法令见解的必要,包括「犯罪是否具计划性得否作为判断『情节最重大之罪』的标准?『情节最重大之罪』得否仅以犯罪是否具计划性作为判断之单一决定性因子?」 最高检表示,案经检察总长邢泰钊审酌后,认应依法提起非常上诉,以维护被害人的人性尊严、社会公义及司法的公平、公正。 民国103年12月间,刘志明因不满女友分手,骑机车寻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营区附近发现买菜后准备驾车离去的退休女教师,突萌生强盗车辆犯意。他利用被害人开门上车之际,持铁锤重击,使被害人瘫坐在车内右前座,见被害人有苏醒迹象,再持铁锤重击。 由于被害人车辆排档设有暗锁,刘男无法将车开走,进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币2000元,并性侵被害人后离去,被害人终因头部粉碎性骨折等14处重创伤口大量失血而死。(编辑:张铭坤)1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