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信社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0日电)京华城案、政治献金案,北院一审依照贪污等罪判处柯文哲应运行17年徒刑。北检认为,原判决未将沈庆京行贿柯文哲新台币1500万元等列入量刑审酌的事实基础,有量刑过轻之虞,今天提起上诉。 北检今天针对被告柯文哲、沈庆京、李文宗、李文娟、张志澄、吴顺民「犯罪事实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诉;被告黄景茂、应晓薇、端木正「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诉;对于被告彭振声、邵琇佩被判缓刑部分,均不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京华城案、柯文哲政治献金案,今年3月2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处前台北市长柯文哲13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公益侵占政治献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支付竞办员工薪资背信案判刑2年6月。应运行17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 柯文哲被控收受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1500万元贿赂部分,不另为无罪的谕知。 另外,沈庆京判刑10年,褫夺公权5年;国民党台北市议员应晓薇判刑15年6月,褫夺公权6年。前台北市长办公室主任李文宗判刑4年6月;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判刑2年,褫夺公权1年,缓刑3年。 前台北市工务局局长黄景茂判刑6年6月,褫夺公权3年;前北市都委会运行秘书邵琇佩判刑1年3月,缓刑3年;前木可公司董事长李文娟判刑2年4月;会计师端木正判刑1年;应晓薇顾问吴顺民、京华城监察人张志澄获判无罪。 北检指出,柯文哲、沈庆京涉犯贪污罪部分。就图利罪部分,原判决漏未认定被告柯文哲与沈庆京于民国111年2月间共同施压证人林崇杰部分,致犯罪事实的论述及量刑的基础未能完整,应予再行审酌。就收贿罪部分,原判决就柯文哲遭诉收受沈庆京交付的现金贿款1500万元不另为无罪谕知,认事用法有所违误。 北检指出,工作簿的性质上应属「帐册性质之文书」,而非单纯供述证据。工作簿为被告柯文哲侦查中「不利于己之供述」的补强证据。柯文哲发送消息向证人黄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给过」的客观对话纪录,足资作为收受贿赂1500万元的补强证据。沈庆京指示证人吴彩仙提领的1600万元,与该工作簿的纪录有时间紧密的关联性。 北检表示,本案柯文哲收贿及被告沈庆京行贿的金额,应再加上该工作簿所载的1500万元,总额共计1710万元(210万元+1500万元),才符合真实。 北检认为,原判决就柯文哲、沈庆京涉犯违背职务收贿、行贿罪部分,未将沈庆京交付柯文哲的1500万元贿款,以及沈庆京、柯文哲于111年2月间,共同向产发局施压尽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请求等节认定为犯罪事实,已足大幅动摇量刑审酌所依凭的事实基础。加上1500万元的金额远高于原判决认定的210万元贿款,则原判决就被告柯文哲、沈庆京确有量刑过轻之虞。 另外,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公益侵占罪部分,北检认为3人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属政治献金性质的金钱及政治献金剩余款,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该金额的意义不仅在于侵害财产法益,更侵蚀政治献金制度的公信力,属高度公共性法益的侵害,其不法内涵显著高于一般侵占案件。原判决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损害予以充分加重评价,致量刑明显偏低,违反罪刑相当原则。(编辑:陈承功)1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