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消息 (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30日电)宜兰南方澳跨港大桥108年间断裂,造成6名渔工丧命。一审依过失致死罪判4名厂商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审今天维持原判,仅吴姓工地主任获缓刑5年,须支付公库新台币25万元。 全案被告包括曾任苏澳港营运处工务科的方姓及黄姓经理、跨港大桥承包商林姓负责人、吴姓工地主任、协力厂商边姓副总经理、监造厂商陈姓现场负责人共6人。其中,方姓、黄姓经理历审均获判无罪。 有关4名厂商有罪部分,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新闻数据表示,根据灾后现场残骸显示宜兰县南方澳大桥断桥事故的根本原因,包括开口向上的锚座加劲钣呈碗状,没有泄水孔或导水功能,产生积水现象;钢绞线外围没有锚碇套筒与锚头密接保护,且未装设喇叭状防水罩。 合议庭表示,依照一般常情事理,钢绞线、锚头长期直接与渗入具盐分的积水接触必将造成该处的钢绞线、锚头严重锈蚀,日积月累造成断裂、崩塌的结果;纵使保养维修检测也只是延缓坍塌断裂的时程,并不会因为定期保养维修而使南方澳大桥的工程瑕疵消失。 此外,陈姓监造厂商知悉立永公司选用的吊索及链接器不是施工说明书的产品,且本件并无材料巨变的问题,无理由不采用施工说明书的4家产品而改用同等品,显示契约签订之后即开始有偷工减料的意欲及行为。 根据新闻数据,高院从民国113年11月26日起至今年1月6日止,13个月多期间,共12次审理期日,诘问鉴定证人、验收人员、竣工图绘制人员,依然无法推翻南方澳大桥锈蚀坍塌断裂的残骸所呈现的残骸实况与竣工图不相符,端锚系统长期处于积水潮湿环境,终致锈蚀坍塌断裂的工程瑕疵,足认4名厂商有行政、资金监督、现场监工结果的过失责任。 高院合议庭认为,验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约的必要行为,验收通过不等于工程不存在瑕疵,无从排除验收过程的疏忽,4名厂商辩称验收合格即无过失等语,不足采信。 新闻数据表示,被害人所受损害皆已经国家机关代为填补,港务单位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偿,诉讼进行中,过失伤害部分已撤告。考量吴姓工地主任在言词辩论终结前,终能坦承犯行,故声明附负担缓刑。其余3名被告经过2次国家级专业机构鉴定,仍否认过失,企图心存侥幸,其等请求声明缓刑,均不予准许。 至于方姓、黄姓经理无罪部分,合议庭表示,原判决已周详论述从南方澳大桥建成到倒塌的期间,无论依据当时法令及委托维护契约内容,皆不足以认定方姓、黄姓经理构成犯罪。检察官上诉并未举出新的补强证据,仅就各项法令提出不同解读,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本件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150430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