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消息 (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30日电)覃姓保母照顾6个月大男婴期间,男婴头部受重击致死,一审判覃女9年徒刑、二审改判3年6月,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更审,高院今天驳回上诉,仍判覃女9年徒刑。 关于驳回上诉的理由,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发布的新闻数据指出,原审认定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犯行,业经原审综合卷内证据数据而为事实上的判断,核其认事用法并无违误。 根据新闻稿,覃女上诉仍否认犯行,未见悔意,又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原审法院民事判决覃女应赔偿男婴父母新台币200万元,覃女称已履行,但她是经法院判决后才赔偿,高院合议庭综合审酌后,认原审量刑仍属妥适,因此驳回上诉。 新闻数据指出,覃女为领有保母人员技术士证的保母,自民国107年3月1日起受李姓男婴父母之托,在其住处负责照顾男婴。同年6月25日,男婴哭闹情绪失控,覃女将男婴身体移动,使其左额遭受强力撞击,经送医急救,于同年7月17日因脑髓肿胀弥漫性坏死而死亡。 刑事部分,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考量覃女犯后否认犯行,甚至推称伤势可能是男婴家属所致,又未与男婴父母达成和解或赔偿,难认有何反省之意,实不宜轻纵,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合议庭认为,因无具体事证足以认定覃女有故意伤害男婴的行为,且她也无伤害男婴的动机,因此认为男婴死亡结果,是因覃女照顾不周的过失行为所致,依过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 全案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尚有不完备之处,撤销判决发回更审,高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仍判覃女9年徒刑。可上诉。 民事部分,男婴父母请求赔偿医疗费、扶养费、精神慰抚金等,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考量男婴父母在精神方面确实遭受极大痛苦,连同医疗费用、精神慰抚金,于111年间判覃女赔偿200万元。(编辑:李锡璋)1150430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