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29日电)郭姓男子113年2月质问台南市学甲区三庆里前里长李坤明债务问题未果,持刀刺杀对方,一审、二审均判18年,且于运行完毕须施以监护5年。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历审判决指出,郭男是学甲区三庆里民,于民国113年2月骑车偶遇李坤明,当下质问债务问题未果,持水果刀朝对方连刺数刀,李坤明送医不治。郭男自认李坤明欠钱,交谈过程中因一时气忿才持刀攻击。 一审台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去年7月判郭男有期徒刑18年,考量郭男罹患思觉失调症30多年,仍无病识感,为预防他再犯,造成下一次社会悲剧,声明他应于刑之运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法定最长的监护期限5年。 郭男不服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台南高分院认定郭哲宏下手力道猛烈,看见李坤明大量流血后也未救助,反而转身骑车快速离去,主观上是基于杀人的确定犯意。 此外,二审认为,一审已考量医院精神鉴定结果,鉴定书显示郭男行为时因罹患思觉失调症,已构成精神障碍的情形,并导致他控制能力因此显著降低,所以依法减刑;但鉴定结果也显示,郭男行为时的辨识能力未受影响,不值得悯恕,这部分不符减刑要件。因此,一审量刑妥适,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之处,于23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林恕晖)1150429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